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税字[1985]第109号

1985年5月15日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平衡经济特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我们研究,决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建成生效后,对该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特区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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