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税字[1985]第260号

1985年9月4日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所发生的转包(出包)价款;代为采购或在中国境外代为制造本工程所需的机器设备实际垫付的价款;以及在中国境外进行数据资料分析处理的价款,我部1983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已明确在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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