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86]第310号

1986年10月27日

鉴于中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企业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为利于企业回收投资,减少风险,现对其亏损结转和资产折旧、费用摊销年限的税收处理,明确如下:

  一、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从本企业拥有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日历年度起计算盈亏,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可以从以后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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