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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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8]第59号

1988年3月5日

  根据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来华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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