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8]1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4]474号

2004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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