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第505号
1990年5月22日
为了适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所取得的转让金,包括场地使用费、土地处置费等,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
国税函发[1990]第505号
1990年5月22日
为了适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所取得的转让金,包括场地使用费、土地处置费等,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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