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1999]第1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1999]第1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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