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106号

1996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我国对外开放以来,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类型和数量不断扩展和增加,为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和加强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5年5月15日公布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1994年1月1日起改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执行以来,总体上看,税收管理取得了一定效果,促进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正常经营。但是,由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增加快,部门协调管理不力以及税务机构内部管理偏松等原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偷避税现象比较普遍,不仅破坏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而且损害了公平税负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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