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139号

1996年8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下,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和对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推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日趋完善,质量日趋稳定,应用成效也比较明显。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总局决定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具体内容包括:1997年1月1日起凡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配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同时取消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争取1997年7月1日前全面推开,至迟不超过1997年年底;在适当时候对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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