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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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5]第2号

2005年4月12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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