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财税政字[1996]第170号

1996年9月1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京政函[1996]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同意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调高20%,即从550元调整为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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