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5号

1997年1月23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远洋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等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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