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7]第55号

1997年4月10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做好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继续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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