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人事立户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人事立户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人事立户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16日
各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人事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实行人事立户登记制度,取消原有的人事计划单列制度。现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就人事立户登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人事立户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发给《人事立户登记证》。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办理人事立户登记手续:
  (一)市直属和驻深居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区)、市、县政府驻深办事机构;
  (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企业在深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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