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2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1992]财税字第16号),此文件已废止。***)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1]财税第188号

1981年6月8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细则公布实行以来,各地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对这些问题,在最近召开的六省(市)对外税收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现对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再投资退税问题

  1.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再投资退税的合营者,应包括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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