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大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第687号
1994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双方会谈情况及最近磋商达成的谅解,现对有关条文的解释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人的范围
协定第一条规定适用人为中、韩双方各自的居民公司、居民个人、为保证协定执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凡我国居民公司、居民个人需在韩国享受该协定条文规定优惠的,必须向韩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由我国县(市)级以上国税局签署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
国税函发[1994]第687号
1994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双方会谈情况及最近磋商达成的谅解,现对有关条文的解释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人的范围
协定第一条规定适用人为中、韩双方各自的居民公司、居民个人、为保证协定执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凡我国居民公司、居民个人需在韩国享受该协定条文规定优惠的,必须向韩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由我国县(市)级以上国税局签署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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