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  现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4号

1995年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内蒙、青海、新疆、宁夏、海南、长春、西安、宁波):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部分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来对猪皮革实行减税政策,实行新税制按规定税率征税后,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税负增长较多,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情况,决定在1995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名单的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已入库税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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