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42号

1995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强化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经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均依照本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设置下列机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    
(三)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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