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112号

1995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若干条文的解释和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第五条常设机构    
  第四款规定常设机构不应包括“专为本企业作广告、提供情报、科学研究或者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类似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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