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148号

1995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1994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手续、查处骗税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有些地方出口退税管理偏松,退税凭证审核不严,退税依据运用不准,多退少退税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偏松,虚开代开发票情况严重,给不法分子骗税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税款严重流失。有的对骗税案件处理不力,只是追回税款了事,对问题严重的,没有报请我局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没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骗税活动仍相当猖獗,不法分子的骗税方法越来越隐蔽、狡猾,骗税金额巨大,触目惊心。出口退税方面面临骗税和反骗税斗争的形势相当严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力以赴投入这场反骗税斗争中去,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实施。为此,我局决定从1995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是在1994年1月至1995年7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流通企业,都应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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