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155号

1995年8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1994年6月30日我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税收协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执行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出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