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6]第83号),此文件现已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500号

1995年9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险业务缴纳企业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险业务净收入,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55%税率汇总纳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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