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176号
1995年9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中关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专项检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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