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202号

1995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中外合作开采海、陆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的申报缴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矿区使用费,以每油(气)田每一公历年度生产的油(气)量扣除合作油(气)田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总产量为计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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