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0]第22号

1990年5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为平衡农业税收负担、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现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贫困地区恢复征收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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