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2011年1月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此文件被宣布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15号

1994年4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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