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财税字[85]第109号)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财税字[85]第109号)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财税字[85]第109号〕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6号

1996年4月5日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的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中与上述国务院的决定和通知不符的条款,从1994年1月1日起,即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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