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47号

1999年3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人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具体检查对象是指:
  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
  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
  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二)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印制、保管、发放发票;
  2.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3.是否按规定销毁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
  4.是否按规定生产、销售、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
  5.是否建立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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