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第6号

1994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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