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缴款书加设机构标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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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缴款书加设机构标记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37号

1994年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新的税收缴款书式样已经检发,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收入,除特殊规定外,均应使用统一的税收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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