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  现已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83号

1994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重庆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劳改、劳教企业已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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