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财农税字第9号
1994年3月31日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现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
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财农税字第9号
1994年3月31日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现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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