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02号

1994年4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

  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印制,按完税证管理。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台头中间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监制章规格和内容与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监制章相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志、票证字轨号码的印制方法与税收缴款书相同。“实缴税额”的金额位数由各地确定。

  四、扣缴义务人必须按代扣代收税款内容和凭证栏目要求如实一次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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