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此文件第一条的第(五)项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11号

1994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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