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21号

1994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税字[1994]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规定》,军队物资部门也要按税法规定纳税。为了使军队物资部门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是指在银行开设帐户,单独办理结算业务的各级物资主管部门、物资供应站、物资仓库、军需材料供应站、军需材料仓库,下同)可以持单位名称、业务范围、银行帐号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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