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236号

199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哈尔滨、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文件),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手续、查处骗税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采取伪造、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单证进行偷、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少数地区退税审核不严、进料加工未抵扣税款、计税依据不准、退税手续不健全、查处骗税案件不力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大力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以后办理过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都应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的检查    
  1.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按发票管理规定建立领用存制度,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规范,有无非法为他人填开大头小尾、代开、虚开发票以及倒卖发票等情况;特别要查清企业有无购进假进项发票、虚开销项发票进行偷、骗税的情况。    
  2.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的价格、销售数量及货源是否真实。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要查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商业企业销售的货物和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要查清有无实际进货,提供的进项发票及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对一次购进和销售数量、金额巨大,购销时间集中,货款结算采取委托方式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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