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用科长签名〉备案的函》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246号
1994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九龙海关文件九关函[1994]141号《关于〈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用科长签名〉的函》称,因干部岗位交流,九龙海关所辖沙头角海关、大鹏海关、惠州港海关、沙湾海关部分原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的科长已调离,需相应变更原备案的印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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