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根据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此文件已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1989]财税字第10号

1989年4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了有利于发展经济贸易往来和简化征纳税手续,现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缴纳印花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凡是其生产经营收入和业务收入依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都暂免予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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