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8]第55号

1998年4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以来,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税收、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财务处理审批权限问题按照现行的税收、财务制度规定,以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处理,各级税务部门都有相应的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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