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201号

1998年11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外国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国际通讯卫星等通讯线路租给我国用户使用,其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要求总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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