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5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57号),此文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4号

1998年11月9日

  为加强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对账和统计考核工作,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经研究决定,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暂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解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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