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第843号

1998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力税报[1998]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4号)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企业。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