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6号

1999年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合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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