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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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195号

1998年11月10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契税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就在主管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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