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第136号

1999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第17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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