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计价检[1999]第112号

1999年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使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结案处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检查处理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规定:"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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