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7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此文件执行至2001年7月3日。2001年8月1日后按财税[2001]121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39号

1999年3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第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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