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海关监管操作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海关监管操作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海关监管操作办法的通知

署税[1999]第190号

1999年3月20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第561号)。在此基础上,国家经贸委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下发了《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第653号)、《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做好国内油品供应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第882号)。现将有关海关监管和操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关要认真执行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对按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加强监管的同时,采取措施,积极支持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区域内资企业使用国产柴油、汽油。

  二、四家指定炼油企业进口原油时,主管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核发的原进口原油配额证明,比照进料加工监管方式核发原油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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