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的指导规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9]第169号

1999年3月11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4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原药,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单位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办理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对超出进口登记证明限定的数量5%以内的溢装部分,准予免补进口证明并免征增值税。

  二、上述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考虑到需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并且有些只是税号的一部分,因此,增值税零税率没有进人H883/EDI参数库。各关办理时应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认真核对,现场操作时,以符合条件的,征免性质应选“国批减免”(代码898),征减免税方式应输“特案”,并人工输人相应的关税税率(按1999年税则税率,包括暂定税率)和增值税率(零税率)。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