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23号

1999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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